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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

admin admin 2017年06月23日 案例分析 我有话说(0人讨论) 2019次浏览

[案情介绍]

    1995年8月21日,某码头搬运公司装卸工肖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公司连续5天延长劳动时间,每天近两小时,而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请求公司支付5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公司从1995年3月起被批准对装卸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该搬运公司8月份日装卸任务所用工作时间均为5小时左右。裁决对肖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是针对职工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而设定的支付工资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工作是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工时报酬的,对于这种情况,《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决定其加班加点时,可以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其理由是,既然是不定时工作制,就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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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结果]

   裁决对肖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是针对职工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而设定的支付工资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工作是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工时报酬的,对于这种情况,《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决定其加班加点时,可以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其理由是,既然是不定时工作制,就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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