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有所调整,且从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从今年1月1日起,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文件)停止执行。
同时,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从2017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第四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停止执行。